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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