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9日原告乔*以原、被告已调解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撤回对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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