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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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