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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