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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