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原告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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