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牛*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苑*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苑*甲与苑*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