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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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