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牛*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苑*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鲍*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