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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