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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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