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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井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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