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诉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套里村西大街59号已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已办理了暂住证,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郝*至原告郑*起诉时已在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套里村西大街59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被告郝*户籍所在地虽为隆尧县,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套里村西大街59号,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