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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2月份,我们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乙,一直由我抚养。被告于2014年7月份至8月份两个月的时间一共拿走了我壹拾万元,从拿走钱后,到我怀孕、生孩子,被告不管不问,也不回家,我一人带着孩子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被告返还借我的壹拾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何*甲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法定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何*甲于2014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何*乙,现随原告张*生活。2014年7、8月份,被告何*甲向原告张*借款共计10万元,并于2014年8月17日为原告张*打下欠条一张,该笔款项系原告张*婚前个人财产。自2014年12月份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购买二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Q,原告张*自愿放弃分割该财产。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欠条一份、询问笔录两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未充分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自2014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何*乙尚在哺乳期,且一直跟随原告张*生活,故由原告张*抚养为宜,被告何*甲负担孩子抚养费,鉴于被告何*甲为河北农村居民,且无固定收入,故参照2015年河北**渔业年平均工资15410元标准,每月支付350元,给付至何*乙18周岁止。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因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当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何*甲离婚;

二、婚生子何*乙由原告张*抚养,被告何*甲负担抚养费,每月35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给付至何*乙18周岁止,每年给付一次;

三、被告何*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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