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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