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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1985年5月20日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郝*收到应诉材料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郝*均是定兴县北田村居民,自由恋爱相识,于1985年5月20日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郝*,年月日生育次子郝*,现郝*和郝*均已成年并组建家庭。原告自2005年11月开始外出打工,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信及北田*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李*与被告郝*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李*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李*与被告郝*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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