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0月15开庭审理,在庭审之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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