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0月15开庭审理,在庭审之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褚某某与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