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祝*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