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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2月1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1995年生育儿子刘*,现读大学。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在家吵闹,对我非打即骂,难以建立和谐家庭,现在已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苑小区和尚义*区楼房各一套,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刘*,现20周岁,在校读大学。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在2014年12月起诉离婚,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苑小区和尚义*区楼房各一套,原告已经在2015年6月15日、16日赠与被告,并办理公证手续。原、被告就各自主张的债务未能举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近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后,经法庭调解仍无法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各自所提债务因证据不足均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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