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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登记结婚。由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生活中经常吵架、打架,被告挣钱也不给原告和孩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在原告的逼使下被告不得不离婚,但女儿必须由被告抚养。同时要求被告返还财礼款、并承担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于200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杨*,现7周岁,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9月35日双方分居生活。2014年12月15日,原告曾起诉离婚,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夫妻共同财产有夏利轿车1辆。无共同存款、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套里庄信用社贷款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儿杨*甲现随原告生活,应判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夏利轿车,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杨*甲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杨*某每年负担抚养费4124元,从2016年开始,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给付,至孩子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夏利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四、共同债务欠套里庄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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