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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