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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6月18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关系一直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曾因家务琐事产生过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业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遇事多沟通,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系,况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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