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树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现在读小学。由于被告比我大且看不起我,我们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多年来被告也不尽任何家庭义务更不管家中生活,此外,我在外打工吃力,被告也不闻不问,还经常和我吵架,造成我很大的心里伤害,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不是事实,且没有证据支持,现在孩子还小,家里经济情况也不好,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现在读小学。双方于2014年8月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八年余,相互之间应已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有矛盾发生造成夫妻分居,但分居时间较为短暂,未触及夫妻感情之根本,且原告不能举证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