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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聂*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聂*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沽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儿聂*已近10周岁。由于被告不务正业,无法维持家庭生活,原告不得不担负维持生活的重担,因此,不得不举债做起了鞋业销售生意。经过打拼,除维持生活之外,原告独自归还了大笔债务,现尚欠共同债务10万元。结婚之初,被告不主动干活挣钱养家,除每日酗酒外,闲时常泡在麻将馆里,将抚养女儿的义务全部推给原告,原告长期以来,承担了女儿绝大部分的抚养义务。由于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经常酒后殴打原告。从2015年1月双方发生打架分居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担共同债务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聂*甲辩称,我们是同村长大,后来自由恋爱结婚,是从小建立的感情,我俩结婚以后都在外地打工,孩子由我父母在家抚养,包括幼儿园到小学四年级都在我父母家。她提出离婚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沽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聂某乙,现读小学四年级。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现有共同债务159000元,与原告诉称的100000元共同债务数额不符。夫妻从2015年1月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特别是原告能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举债经营鞋业销售,抚养婚生女儿聂*,还独自偿还了大部分欠款,实属不易。被告责任心差、没有担当、不主动干活养家确有其实,夫妻因此吵架,本属自然。目前被告也有悔改表现、有共同偿还债务意愿。由此可见,双方是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的,庭审中也未见有实质性的矛盾。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事实也不予认可,故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个潜在的原因是目前双方的经济条件很差,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有尚未偿还的159000元共同债务。解除婚姻之后,对债务的分担,和面临的孩子被常年寄养在被告聂*甲父母家中,对孩子的成长教育等问题势必会造成不利影响,离婚对双方家人和孩子所造成的伤痛会难以弥补。只要夫妻双方勤劳肯干,家庭经济困难的现状是可以改变的,如果能共同偿还完所欠债务,夫妻生活会慢慢变好。综合考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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