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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徐*,现年9岁。婚后被告性格多疑,经常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动不动就随手用刀或者酒瓶砸原告,原告经常被打的伤痕累累,被告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的心灵,并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准予我的离婚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徐*,现年9岁。家庭财产有坐落张北县张北镇外贸住宅小区1幢2单元601室楼房一套,比亚迪汽车一辆,存款13000元,债务有借被告妹妹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且生育子女,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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