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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