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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1月26日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宋*甲,9周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6日原、被告结婚。婚生一男孩宋*甲,9周岁。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曾因家务琐事产生过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遇事多沟通,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系,况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事实,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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