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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