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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刘某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10万余元。婚后被告经常酗酒,赌博成性,死不悔改,家庭生活一直由原告操持,被告对此不闻不问,更为恶劣的是被告有婚外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刘某某,现已成家。原告曾于2013年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原、被告因看病发生争吵后于2015年5月8日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一子,分居时间较短,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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