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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农历1月16日订婚,只订一个多月,就于200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无基础,订婚时间短。婚后感情一般,特别是从2013年起,夫妻经常因为家务琐事闹矛盾,经常吵架,有时吵的厉害就动手打,被告开始对我不信任,过去被告打工回来,挣的钱给我存,可3年多来,他不给我钱,挣回的钱他自己存,不拿我当妻子看。今年农历8月15日被告回家,双方又大吵大闹,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未提供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农历1月16日订婚,200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3月8日生长子孙某甲,现在化稍*学三年级读书,我与原告婚前基础非常牢固,婚后我们的感情也一直很好,我们夫妻之间互相关心、互相体贴,我们的感情很融洽。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农历1月16日订婚,200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3月8日生长子孙某甲,现在化稍*学三年级读书,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原告于2015年10月1日离开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打骂,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有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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