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韩**与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与张**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