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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没有主见,尽不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使原告的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苑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没有大的感情纠纷,平时虽然有吵架现象,但很快就和好了。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苑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8月22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只要相互谅解,加强沟通,是能够和好的。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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