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孩子出生后,因原告在家扎皮子较忙,被告母亲对孩子李*照顾较少,原、被告因此发生矛盾。2012年7月,原告母亲来家看望原告,希望原告一家到呼市生活,被告及其家人不同意,在原告和母亲外出的路上对原告及其母亲进行了殴打,并对原告进行囚禁,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2年10月份,原告独自离家回到呼市,后被告到呼市找过原告一次,但原告并未与被告回家共同生活,至今双方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李*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辩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被告并未对原告及其母亲进行殴打。2012年10月原告离家后,被告到呼市找到原告,希望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但被告未回。2015年的五、六月份,原告回到被告家三四天,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0月,原告离家回到呼市,后被告李*乙到呼市看望过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双方育有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相处不睦,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其提供的相应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和理解,互敬互让,相互关心,互相尊重,真诚相待,承担起应有的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是可以维系夫妻关系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