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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