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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