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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冯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不了解,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喝酒并打骂原告,原告于2013年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无法共同生活,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一女。长子冯小雨,现年23周岁,在外打工。长女冯**,现年8周岁,随原告生活。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1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一女,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是因为缺乏理解沟通,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并考虑女儿年幼,共同努力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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