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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甲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甲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甲、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武*乙。双方结婚后,被告居高临下,经常与原告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原告。2015年11月份,被告用铁勺致原告头部多处受伤,伤口缝针达六针之多。2015年11月24日,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家中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将家中物品损坏。原告认为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也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武*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向法庭举证。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一、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相处达三年时间,感情基础牢固;二、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原被告之间虽然发生过口角、厮打,但系家庭琐事,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三、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元月左右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武*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购买宝骏630轿车一辆,现由被告管理使用。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开始分居。2015年11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认识时间较长,感情基础牢固,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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