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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原告的北京家中居住。刚结婚没几天被告说要回怀来县老家栽树就离开了原告家,被告回怀来以后再也没有回原告家。2015年2月份原告到怀来县找到了被告,被告与原告回到了原告在北京的家,当天晚上被告就又离家,至今联系不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原告所持有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5日原告以被告婚后不与其共同居住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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