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李*协商去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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