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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