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李*飞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诉讼费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武*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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