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李*飞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诉讼费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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