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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肖*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云与被告肖*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被告肖*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云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份认识,同年月开始恋爱,因我未婚先孕而匆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肖*,现年6周岁。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过短,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发现双方感情差异较大,难以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自2011年初开始,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双方大部分时间分居。2013年年底,被告不知何故发生性功能障碍,无法进行夫妻性生活,我多次劝被告寻医诊治,但被告拒绝就医。更让我难以忍受的是,因为生理疾病,被告的心理发生转变,开始对我疑神疑鬼,动辄怀疑我生活作风有问题,给我造成巨大心理压力。我忍无可忍,于2014年6月27日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作出了(2014)怀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起诉到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2014)怀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肖*亮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说为了孩子好好过,原告老生气,也不理孩子。

被告未向法庭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份认识,年月日正式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肖*,现跟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6月27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2014年9月12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10月10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又分居一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婚生男孩肖*现随被告生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云与被告肖*亮离婚;

婚生男孩肖*(年月日出生)随被告肖*亮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一次给付一年的抚养费,直至肖*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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