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段*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年月份生育男孩段*乙。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并已有两年时间,被告向原告保证杜绝赌博行为,并取得原告原谅,然而被告旧习不改,2014年冬天,原告又发现被告在金泉游戏厅参与赌博。被告赌博导致家中一贫如洗,至今仍然欠赌债40000余元。由于被告屡教不改,欺骗原告,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不能容忍,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段*乙由男方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在诉状中写明的被告住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的起诉。

诉讼费150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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