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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赵*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赵*,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赵*。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被告性格改变,不去挣钱养家,处处找原告不是,喝醉酒后对原告大打出手,打得原告浑身青紫。原告为了孩子忍让,可被告变本加厉。2015年5月4日因原告下班与同事谈话,回家后被告便找原告的茬,摔坏家里的东西,原告不想与被告理论,二人分居生活。原、被告性格存在较大差异,从此语言无法沟通,无法共同生活,为了各自幸福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长女赵*随原告生活,长子赵*随被告生活;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原告持有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怀来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1份,内容为:u0026ldquo;赵*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XX镇XX村人,来河北省怀来县XX镇XX村居住两年。u0026rdquo;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是从2015年6月26日同被告分居的。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关于证据2被告表示其在怀来县XX镇XX村居住时间长于两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恋爱,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赵*,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赵*。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于2015年6月26日分居至今。2015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持有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建立了感情基础,婚后未有大的矛盾,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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