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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不了解,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被告什么事都听其家人的,对原告又打又骂。2015年9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无法共同生活,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结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并育有两子。长子李*,现年5周岁,随被告生活;次子李*,现年3周岁,随原告生活。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9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感情较好并生育两子,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是因为缺乏理解沟通,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并考虑两孩子年幼,共同努力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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