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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夏天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感情可以,近年来,被告挣上钱不给我,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正月初五被告外出,至今无音讯。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夏天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阴历十一月十六生下儿子,取名左*,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可以,近年,原告诉说被告挣钱不给她。2015年正月初五,被告外出后,音讯全无,原、被告失去联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我院。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原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有一子。2015年正月初五被告外出后,原、被告失去联系,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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