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开始感情不错,但共同生活十年两人也没有孩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原告于2015年1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认识,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未有生育子女,双方产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1月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故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十年,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因生育子女问题发生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努力维护和睦家庭关系。且被告在庭审中要求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