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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张**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左某某诉称:原告1997年被其姐夫郭某某以给找工作为由,被骗卖于被告为妻,当时原告才16岁。无奈于1998年6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1日生长子张*,2006年3月6日生次子张*。原、被告未经订婚,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吵架,原告于2009年7月7日离家出走,在外打工,夫妻一直分居至今长达6年之久,现在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双方同意,两人情愿,于1998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互相关心照顾,彼此体贴,恩爱有加,生活过的十分美满幸福。1999年5月11日生育长子张*,现在化稍营中学初三年级读书,2006年3月6日生育次子张*,现在高墙乡段*小学三年级读书,生育两个孩子后,全家生活更是锦上添花。我对原告百依百顺。原告所说完全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从来没有打过原告,啥都听原告的,让原告在家自由自在幸福的生活。原告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要求外出打工,我怕原告身体受不了,不同意原告打工,但原告坚持要去打工,我只好同意。但原告却一直不回,更没有想到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我认为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天天想让原告回来,2012年2月份,我在给牛轧草时把右手的三个手指轧掉一部分,我抚养两个孩子十分艰难,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回来与我一起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6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1日生长子张*,现在化稍营中学初三年级读书,2006年3月6日生次子张*,现在段*小学三年级读书。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外出打工一直未归,2012年2月份,原告在给牛轧草时把右手的三个手指轧掉一部分,造成原告肢体三级残疾。原告主张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及其母亲对其打骂,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外出打工后一直没有回家,但原告不能证实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左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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