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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闻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3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与被告登记结婚,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男孩张*乙。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斗殴,被告的父亲也动手打我,我在家庭中一点地位都没有,2014年春我诉至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及家人多次央求,被告也做了保证,我看在孩子尚小的份上,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但好景不长,我撤诉后,两人之间的感情并没有转机,被告还是对我疑心太重,总是方方面面对我提防,两人根本就没有共同语言,感情上再次陷入危机,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为此,我特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俩感情未破裂,因家庭琐事吵架是正常,我未打过原告,我对她也没有怀疑,也未提防过她,我们孩子还小,我不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儿子张*乙,农业户口,现随被告生活。原告2015年9月初离家出走。婚后于2008年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冀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二手松花江车辆,电脑一台,有与被告父亲共同饲养、其父去世后留给被告的羊103只(其中小羊47只、大羊56只)。婚后共同债务50000多元。原告2015年9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及时沟通、彼此之间多些信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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