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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诉被告杜*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9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杜**,现年四周岁。我们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就匆匆结婚,婚前也不够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无端怀疑我,粗暴禁止原告正当的社会交往,甚至不准我回娘家,我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忍气吞声尽量迁就被告,不想被告变本加厉,越来越过分,经常对我拳打脚踢,还威胁我的父母并从2014年3月起有了外遇。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婚后又因被告伤害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结婚登记申明书一份5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生气是离婚的主要理由,原告生气后回娘家就要和我离婚。原告诉状中有些地方陈述的不是事实,例如我有婚外情、不准原告回娘家、无端怀疑原告正当的社会交往、和用电警棍打原告和用菜刀、催**威胁原告和其父母。我也没有闯入原告父母家中。原告的首饰和物品我不是抢的。我们的感情也没有完全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被告经高**、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杜**。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于2015年7月22日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夫妻感情,并生育子女,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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