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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