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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